2020年12月28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榆林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條例(草案)全文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F將條例(草案)全文登載在榆林人大網(http://www.ylrdw.gov.cn)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521xzy.com),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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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道路養護與保潔、園林綠化施工、石材和建材加工、煤炭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裸露土壤產生的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源頭預防、全過程管控、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機制,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本轄區范圍內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筑(含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及公路管養、道路揚塵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及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筑物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定渣土、砂石、預拌混凝土及砂漿、建筑垃圾等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及物料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政府儲備土地、未確定權利人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管理,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有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廣場公園、社區物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確定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九條 企業對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的揚塵污染防治承擔主體責任,應當采取全面控制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揚塵污染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現場應當設立封閉圍擋;
(二)裸露土地應該全部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對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建筑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措施;
(四)施工工地主要道路應當采取硬化措施;
(五)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顚S?;
(六)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列入評審內容,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
(七)土方開挖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施和污水沉淀池,車輛經沖洗干凈后駛出;
(九)施工現場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嚴禁露天攪拌;對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進行密封存放或者集中、分類堆放,并采取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十)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系統和在線監測設備,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違反本條第(一)至(三)項規定,導致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二條 拆除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建成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實行全封閉作業;
(二)室外墻體拆改、開槽切割等應當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應當集中堆放,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及時清運,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建設單位,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五)居民區應當設置方便居民投放裝飾裝修垃圾的投放點;投放點堆放的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違反本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城市建成區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土地,由下列責任主體采取覆蓋、硬化或者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土地,由物業公司負責;沒有物業公司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裸露土地,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土地,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
(五)待建工地的裸露土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未利用地的裸露土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七)其他區域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園林綠化作業用土不得在路面堆放、傾倒;栽種土、棄土、余土等應當及時清運;無法及時清運的,必須采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的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完成栽植的,必須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圍擋;
(三)城市新建道路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綠化全覆蓋。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應當采取機械清掃,灑水、沖洗、霧炮等降塵措施;必須人工清掃的,應當嚴格遵守清掃技術規范,避免二次揚塵污染;
(二)國省干道應當逐步采取機械清掃,定期人工清掃,避免揚塵污染;
(三)附屬設施及綠化帶建設應當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區等規劃和規范要求,防止下雨、澆灌時泥水溢流,污染路面;路面及附屬設施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四)村級公路的揚塵防治工作,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六條 國?。ㄊ校└傻纼蓚仍O置大型車輛停車場,應當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標準要求,停車場場地應當硬化處理,場內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綠化、硬化、鋪裝等措施;停車場內需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被污染車輛進行清洗,確保出場車輛干凈。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屬地鄉鎮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煤炭、垃圾、渣土、砂石、灰漿、水泥等物料運輸,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露、拋灑;
(二)運輸車輛禁止帶泥(煤泥)上路行駛;
(三)運輸車輛應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 煤炭開采、集裝和焦化、煤化等工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煤礦應當按要求配套建設洗選設施;
(二)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存儲應當采取密閉、噴淋措施,不得露天堆放;
(三)物料裝卸過程應當在封閉環境進行;
(四)臨時堆料,應當密閉或遮蓋,防止產生揚塵;
(五)廠區出入口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施和煤泥水沉淀收集裝置,運輸車輛駛出應當保持車身干凈;
(六)廠區主要道路應當硬化,地面應當定期清掃除塵,灑水保潔。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要求安裝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至(四)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停業整治。
第十九條 石材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生產加工業,生產加工區域應當設置封閉罩棚,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或者采取濕法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建設施工單位在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或者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業。出現重污染天氣,建筑、拆除、市政施工以及露天采礦等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嚴格采取相應的揚塵污染控制應急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二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揚塵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違反本條規定,拒不接受現場檢查或者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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