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培育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樹立示范典型,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根據《陜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經過前期調研,結合我市實際,市農業農村局起草了《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1年1月6日前,登錄榆林市人民政府網站(www.521xzy.com),就《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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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榆林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
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龍頭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優惠政策,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根據《陜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機制與農戶聯結,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經營規模、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并提出我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大政策建議;負責審核、推薦我市申報的國家級、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及市級龍頭企業的申報、評審、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h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產業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級龍頭企業的培育,認真落實中央、我省和我市扶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推薦申報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中遴選。
第八條 推薦申報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市級龍頭企業中遴選。
第九條 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且設立登記3年以上。對于投資規模大,產業帶動能力強的企業放寬到2年。
(二)主營業務。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且銷售額占到企業銷售總額的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⑴固定資產達到500萬元及以上。⑵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⑶注冊資本(金)達到100萬元及以上。
2.農產品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⑴固定資產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⑵年銷售收入達到1500萬元及以上。⑶注冊資本(金)達到200萬元及以上。
3.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型龍頭企業。⑴固定資產達到1000萬元以上。⑵年交易額達到1億元以上。⑶注冊資本(金)達到200萬元以上。
(四)帶動能力。帶動農戶的數量達到400戶以上,從農戶、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60%以上。
(五)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六)效益與規范。企業連續3年贏利,無違法違規行為。
(七)市場競爭力。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節能、環保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業整體實力、產品質量、新產品研發能力居市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能力。企業誠實守信、營銷網絡健全,有較強的抵御市場風險能力。近2年內未出現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型龍頭企業應建立有獨立的農殘檢測實驗室并具備相應檢測能力。
(八)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或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行業骨干龍頭企業。鼓勵科技創新力強、競爭優勢明顯、帶動作用突出、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申報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企業主營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要求,取得商標使用權。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品種開發能力居市內領先水平,產銷率達90%以上。
(九)申報企業須加入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涉及市場監管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證明;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完整財務審計報告;
(三)金融部門出具的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和有效期內的企業信用記錄證明;
(四)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的合同、協議等帶動農戶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所在地縣級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納稅情況證明和免稅證明文件;
(七)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八)獲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符合本行業生產所需的證件;
(九)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的單位直接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后,將書面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推薦的企業資格進行復審,復審工作采取審核上報材料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并提出專家評審意見。
(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黨組會議審定。
(三)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黨組會議審定后,申報企業名單在相關媒體公示。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企業,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榆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市級龍頭企業證書(牌)有效期2年,認定和頒發證書(牌)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市級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且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對市級龍頭企業實行定期監測、動態管理,建立“有進有出”的競爭淘汰機制。
第十五條 建立市級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由市級龍頭企業填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經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建立市級龍頭企業每2年一次的運行監測制度。市級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作為對企業監測評價、考核獎勵、扶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級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跟蹤調查,及時了解企業生產運營方面的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條件和下列程序,對市級龍頭企業進行監測。
(一)市級龍頭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監測材料,包括近2年的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企業財務審計報告、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企業信用記錄證明、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的證明、企業的納稅情況證明、質量安全情況證明、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
(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測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監測意見,并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評審,提出監測建議并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黨組會議審定。
(四)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黨組會議研究審定監測建議,確認監測結果后,在相關媒體公示。
(五)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九條 市級龍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黨組會議同意后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牌)。
(一)監測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三)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有偷、騙、抗稅違法行為,惡意拖欠職工工資引起群體上訪投訴,存在坑農害農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四)提供虛假申報和監測材料的。
第二十條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監測審核中工作不及時、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出現重大失誤問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尚未被認定的申報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龍頭企業。
第二十一條 市級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榆林市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榆政辦發〔201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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