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1-001537 | 發布日期 | 2021-04-16 11:14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標 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榆林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2018年12月17日施行的《榆林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20年12月17日試行期滿。通過兩年的試行,發現該試行《辦法》對農村集體聚餐過程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貯存、加工和留樣等方面具有較好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事前有報告、過程有監管、事后可追溯”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作為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必須要做細做實、常抓不懈。為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正式印發《榆林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來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的監管。
二、主要內容
《辦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共九章三十九條,分為總則、報告登記、鄉村廚師基本要求、環境與設施、采購與貯存、加工與留樣、應急處置、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規定凡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登記制度,由舉辦者提前三日向集體聚餐活動所在地行政村食品安全監管員報告。實行鄉村廚師備案管理制度,由鄉村廚師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承辦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進行備案登記。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所在地行政村食品安全監管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三、主要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經營場所舉辦的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鄉村廚師、流動餐車或舉辦者自行承擔加工烹飪的婚喪嫁娶、喬遷祝壽、子女升學等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鄉村廚師是指在農村地區有一定廚藝,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經常性地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加工烹飪菜肴的廚師。
四、其他需要解讀的事項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地方政府負總責,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登記管理、技術指導、廚師管理、食品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及建檔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應完善市場監管部門及派出機構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機制,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五、解讀人
毛瑞芳,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科科長。
榆林市人民政府主辦 市政府辦公室承辦 市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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